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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詐騙自首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經濟犯罪辯護 閱讀(1.08W)

一、信用卡詐騙自首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信用卡詐騙自首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刑法》中,自首是指犯罪以後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行為。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法規,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信用卡詐騙後自首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信用卡詐騙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條 信用卡詐騙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公司詐騙員工有責任嗎

看具體情況定。如果員工知道該公司從事的是詐騙活動而參與該詐騙活動的,員工要作為團伙詐騙的從犯或者主犯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如果不知情的,一般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