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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詐騙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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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詐騙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使用偽造的信用卡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進行詐騙犯罪的,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明知是偽造或者作廢的信用卡,否則,不能構成信用卡詐騙罪。那具體該怎麼認定信用卡詐騙罪呢?換句話說,信用卡詐騙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呢?請看以下內容吧。

一、怎麼認定信用卡詐騙罪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財產所有權。

(二)客觀要件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採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騙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自然人可成為本罪的犯罪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為人主觀上還必須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間接故意和過失犯罪不能構成本罪。在此應指出的是,在信用卡詐騙罪的各種行為中,行為人因行為不同,其犯罪故意也各有其特定內容而不盡相同。

二、信用卡詐騙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1、構成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詐騙犯罪的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備騙取他人財物的目的。

2、分清善意透支與惡意透支,正確認定使用信用卡進行惡意透支的信用卡詐騙罪。善意透支與惡意透支的本質區別就在於行為人具有不同的主觀故意。

3、如果存在下列情形可以證明行為人沒有詐騙故意的,不能以犯罪論處:

(1)不知使用的是偽造、作廢的信用卡的。一般來說,使用偽造、作廢的信用卡大多可以推定行為人主觀上具有詐騙故意,因為行為人自已是否擁有信用卡其本人應該是清楚的。但實踐中可能還有這類情況,即他人謊稱為行為人辦了信用卡而將偽造、作廢的信用卡交由行為人去獲取財物,行為人對此信以為真。對類似這種情況當然不能認為行為人有詐騙故意。

(2)誤用他人信用卡或者雖系冒用但無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行為人自己擁有信用卡但因過失或其他原因拿錯他人的信用卡而使用的,行為人並非出於故意,當然不能以犯罪論處,還有行為人對使用他人的信用卡是明知的,但行為人是出於開玩笑、解自己燃眉之急等原因而使用,過後立即向合法持卡人說明並予以償還的,由於行為人沒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也不應以犯罪論處。

(3)善意透支。善意透支是允許的,因此不存在構成犯罪的問題。對於區分行為人的透支是屬於善意還是惡意的問題,一般來說,行為人連續透支造成巨大透支額或者對已透支額未按期歸還又繼續超限額透支且拒不償還的均可認為屬惡意透支;如果行為人在限額內透支或雖超過限額透支但按期償還的則屬於善意透支。

(二)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應以盜竊罪認定

本條第3款規定“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處罰。”這種情形是指盜竊犯罪分子盜竊他人的信用卡後並使用該信用卡進行詐騙財物的行為。

所謂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包括犯罪分子盜竊信用卡後自己使用該信用卡,也包括犯罪分子的同夥或朋友明知是盜竊來的信用卡而使用該信用卡的。在後一種情況下,對盜竊犯罪分子的同夥或朋友可按盜竊犯罪的共犯處理。

如果某人不知道信用卡是盜竊來的而使用,對使用者則不應按盜竊罪進行處罰,應當按照其使用的具體情況和情節,依照有關法律處理。如某盜竊分子竊得一張信用卡後,對其朋友說是拾來的,由其朋友使用,在這種情況下,對使用者就不應按照盜竊罪處理,應當按照冒用他人的信用卡進行詐騙的規定處理。

(三)偽造信用卡並使用偽造的信用卡詐騙行為的定性問題

因為我國現行的有價證券有支票、股票、存摺、匯票、公債券、國庫券(不包括外國發行的在我國流通的信用卡),行為人的目的不是為了營利,而是非法佔有公共財產,事實上,持卡買貨的行為不具有營利性質,這種行為所侵犯的客體不是國家經濟的正常執行,而是社會財產關係。

在看完上文內容後,相信您對有關“怎麼認定信用卡詐騙罪”以及“信用卡詐騙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的問題有了一定的瞭解,也希望這些內容能夠幫助您解決您所遇到的問題。應注意的是,冒用他人身份證也就是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針對以上問題,如果您還有什麼疑問,建議諮詢專業的刑事律師,相信他們會為您提供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