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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詐騙罪的合同效力怎麼認定?

金融詐騙辯護 閱讀(1.7W)

合同詐騙罪的合同效力怎麼認定?

合同詐騙罪是與合同密切相關的,如果存在合同詐騙的行為,那麼合同詐騙罪的合同效力怎麼認定?這在實踐中存在很大的爭議,也有很多的觀點,本站小編在下文就為大家淺要的分析一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第一種觀點認為,構成合同詐騙罪,其合同有效。理由為:合同詐騙罪和合同的效力問題系兩個截然不同的法律問題。合同詐騙罪是因自然人或單位實施了《刑法》中所禁止的合同詐騙行為,其構成犯罪的標準和相應的處罰標準均由《刑法》來規範和調整。對合同效力進行判斷和認定屬於民商事審判的範圍,判斷和認定的標準應當是民事法律規範,不能因為當事人構成合同詐騙罪就否認其民事行為的效力。如果合同詐騙罪所涉及的合同內容未出現《合同法》第52條中所規定的情形,其合同為有效。

第二種觀點認為,構成合同詐騙罪,其合同無效。理由為:

1、所有犯罪行為都是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詐騙罪系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所以構成合同詐騙罪就屬於損害國家利益的行為,符合《合同法》第52條中認定合同無效的情形之一。

2、《民法通則》第55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①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②意思表示真實;

③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在合同詐騙罪中,自然人或單位以非法佔有對方當事人財物為目的,根本無意履行合同,因此,自然人或單位所表示出來的“簽訂、履行合同”的意思是不真實的,不符合民事法律行為應具備的要件。據此,其合同為無效。

第三種觀點認為,構成合同詐騙罪,若損害到國家利益的,合同系無效合同,反之,合同系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理由為:根據《合同法》第52條第1款規定,一方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的,同時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才無效,如果不損害國家利益,不能僅因欺詐而認定合同無效。《合同法》第54條第2款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害方有權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如果受害人沒有依據行使變更、撤銷權,合同仍應認定有效。

對合同詐騙罪中涉及的合同效力的認定之所以會產生分歧主要是因為我國《合同法》與《民法通則》對無效行為的認定上存在著法律上的衝突。《合同法》第52條第1款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的,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無效。《合同法》第54條第1款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害方有權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民法通則》第58條第3款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民事行為無效。從《合同法》和《民法通則》的規定可以看出,對於合同詐騙罪中涉及的合同效力,依《民法通則》的規定應認定為合同必然無效,依《合同法》的規定應根據不同情形認定合同無效或者可變更可撤銷。

合同詐騙罪成立後,若合同的訂立或履行沒有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系可變更可撤銷合同;若合同的訂立或履行損害了國家利益,或者在訂立合同時沒有損害國家利益,如繼續履行會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系無效合同。

合同詐騙罪成立後,合同是否有效依然存在很大的爭議,在實踐中也存在認定有效和無效的情況,但是合同損害了國家利益至始至終都無效。所以,還有什麼不清楚的,小編建議登入本站網站諮詢或委託專業律師,這是很有幫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