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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可否要求減免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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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新型冠狀病毒引發的肺炎疫情席捲全國,自新冠疫情爆發以來,對各行各業都產生了巨大的衝擊。是否所有的承租人都可以要求減免房租或者解除租房合同呢?還是要視情況而論的。

疫情期間可否要求減免房租

一、承租人可否要求減免疫情期間的房租

這個問題不能一概而論就以不可抗力或者顯失公平為由要求減免房租,關鍵在看合同履行障礙和疫情之間的因果關係。如果確實因為疫情無法按照原有的租金標準履行合同,建議房東和承租人雙方優先協商處理,可以通過調整租金等方法平衡雙方的利益。

二、承租人可否要求解除合同

承租人以受疫情影響無法履行租賃合同為由要求解除租賃合同,建議雙方先協商處理,比如延期支付租金等,無法協商一致,承租人要求解除合同,需根據情勢變化、承租人受影響的具體程度、受影響的時間長短等綜合判斷。如果確實客觀上因疫情導致租賃合同無法履行,承租人有權解除合同免除違約責任。如因疫情防控需要被隔離治療或採取其他措施無法繼續租賃的,可根據《合同法》117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三、企業租戶的房租減免問題

企業租戶要注意關注國家和地方釋出的各項政策,比如江蘇省政府2020年2月12日出臺的《關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影響推動經濟迴圈暢通和穩定持續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有規定:承租國有經營性房產的中小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可以減免或減半徵收1-3個月的房租;資金支付困難的,可以延期收取租金。南通市《崇川區關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給予中小微企業相關扶持政策的意見》規定,對承租崇川區國有經營性資產的上述減免物件,給予1個月房租免收,2個月房租減半的政策;對承租崇川區集體企業持有集體資產的中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個人租戶,各出租主體可酌情減免租戶租金;對租用其他經營用房的,鼓勵業主(房東)為租戶減免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