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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詐騙罪成立後合同的效力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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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詐騙罪成立後合同的效力是怎樣的?

合同詐騙罪成立後合同的效力是怎樣的

合同詐騙罪成立後合同是無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下列民事行為無效: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

(三)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

(四)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六)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二、合同詐騙罪的量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合同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合同詐騙案件中當事人最主要的目的就是為了騙錢,既然合同是無效的,不履行這種合同更不存在著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如果以詐騙為手段簽訂合同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了相關的財產損失,犯罪嫌疑人還要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