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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詐騙罪合同效力如何認定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65W)

(1)從立法本義上看

合同詐騙罪合同效力如何認定

刑、民兩法的體系、制度功能迥異,刑罰僅是刑法的一種手段,目的是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而廣義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間財產、人身關係的法律規範,主要功能是調整失衡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解決合同詐騙罪中合同效力問題的根本出發點應當是如何最大限度地保護受害人利益,即民刑兩法對當事人的救濟手段應互為補充,詐騙行為人承擔的刑事處罰並不能免除其未盡的民事合同責任。若簡單認定涉及合同詐騙罪的合同無效,以刑事處罰來代替民法調劑手段,就導致合同當事人基於民法成立的合法權利不能得到有效保護,這明顯違背了我國的立法本義。

(2)在法律適用上看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准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准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五百零三條 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經開始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接受相對人履行的,視為對合同的追認。

第五百零四條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超越許可權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許可權外,該代表行為有效,訂立的合同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生效力。

第五百零五條 當事人超越經營範圍訂立的合同的效力,應當依照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編的有關規定確定,不得僅以超越經營範圍確認合同無效。

(3)從合同當事人的權益救濟上看

在確認合同無效後,刑案被害人只能要求法院確認主合同、擔保合同無效,據此要求借款人返還財產、賠償損失;或者依據刑事裁判文書,請求法院以追繳的贓款贓物清償債權。但上述途徑的根本缺陷在於始終無法確認原合同效力,這將直接導致合同當事人喪失債權的有效擔保,特別是對清償能力較強的物的擔保。在刑事追贓效率不高、保全程度低,難以全面涵蓋銀行權益的情況下,對保護相對人合法債權將產生不利影響。因此,合同詐騙罪中在不能推定當事人合意或共謀的情況下,將合同效力定性為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較為恰當。

綜上合同詐騙罪並不一定導致案涉合同無效,應當具體分析,從而保障受害方的利益,並且該觀點在實際案件中也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採納支援。

欺詐金額高的話需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具體責任按金額的大小判定。簽訂合同時需要詳細閱讀並確認是對自身有利的。如被迫簽署違背自己意願的合同可以申請法律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