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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詐騙罪成立後簽訂的合同還有效力嗎

合同效力 閱讀(9.05K)

合同詐騙罪成立後簽訂的合同無效。我國法律從最大限度保護受害人的利益出發,對受欺詐而訂立的合同做了更合理的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但是為了保護受害人的合法利益,對合同詐騙罪成立後的合同,受害人如認為合同繼續有效對其有利,可要求繼續履行或變更合同;如認為違約責任的適用對其有利,可要求在確認合同有效的情況下,責令詐騙行為人承擔違約責任;如認為合同繼續有效對其不利,可請求法院或仲裁機關撤銷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 【以欺詐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合同詐騙罪成立後簽訂的合同還有效力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