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經濟犯罪辯護>

生產假藥罪管轄法院是哪裡?

經濟犯罪辯護 閱讀(8.21K)

一、生產假藥罪管轄地是哪裡?

生產假藥罪管轄法院是哪裡?

生產假藥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刑事案件原則上應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這裡所說的犯罪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司法解釋是指犯罪行為發生地。在理論上應當包括犯罪預備地、犯罪行為實施地、犯罪結果地以及銷贓地等。刑事案件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單位犯罪的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單位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單位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二、生產假藥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生產、銷售假藥的,應予立案追訴。但銷售少量根據民間傳統配方私自加工的藥品,或者銷售少量未經批准進口的國外、境外藥品,沒有造成他人傷害後果或者延誤診治,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除外。

三、生產假藥罪加重處罰的情況有哪些?

生產、銷售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酌情從重處罰:

1、生產、銷售的假藥以孕產婦、嬰幼兒、兒童或者危重病人為主要使用物件的;

2、生產、銷售的假藥屬於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避孕藥品、血液製品、疫苗的;

3、生產、銷售的假藥屬於注射劑藥品、急救藥品的;

4、醫療機構、醫療機構工作人員生產、銷售假藥的;

5、在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生產、銷售用於應對突發事件的假藥的;

6、兩年內曾因危害藥品安全違法犯罪活動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

7、其他應當酌情從重處罰的情形。

綜上所述,生產假藥情節嚴重會觸犯《刑法》,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立案,啟動偵查程式,檢察院對案件起訴,應當到具備管轄權的法院,生產假藥犯罪活動發生地法院或者嫌疑人所在地法院,對案件具備管轄權,可以審理並做出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