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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假藥罪的案件管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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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產假藥罪的案件管轄規定是什麼?

生產假藥罪的案件管轄規定是什麼?

生產假藥罪的管轄法院的基層人民法院,《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條規定,將《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個人犯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法定刑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參與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從重處罰。

二、認定生產銷售假藥罪時注意什麼?

生產、銷售假藥罪,是指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生產、銷售的是假藥,具有危害他人生命健康的危險,卻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的心理狀態。本罪侵害的客體為國家藥品監管秩序和人的生命健康權利。客觀方面表現為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

本罪為危險犯,所謂危險犯,通俗講就是隻要具備發生危害社會結果的危險就觸犯刑法構成犯罪。《刑法修正案(八)》對本罪作了重大修改,取消了“足以嚴重危害危害人體健康”,故只要具備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就構成犯罪。

生產銷售假藥罪歸本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生產銷售假藥罪是危險犯,以發生危害社會後果,觸犯刑法構成犯罪。該罪是指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本罪的主體,既可以是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個人和單位犯此罪時,處罰標準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