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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搖撞騙罪管轄法院是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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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搖撞騙罪管轄法院是哪裡?

招搖撞騙罪管轄法院是哪裡?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因此,招搖撞騙罪的管轄法院應為招搖撞騙犯罪行為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而所謂的“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一般是指以下情況:

1、被告人流竄作案,主要犯罪地難以確定,而其居住地的群眾更瞭解其犯罪情況,對人犯的押解又比較安全方便的案件;

2、人犯在居住地民憤很大,當地居民強烈要求在居住地審判的案件;

3、可能判處有期徒刑或拘役緩刑、管制,而在被告人居住地進行監督考察改造的。

二、招搖撞騙罪的犯罪特徵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對社會的正常管理活動。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的行為。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的,不成立本罪,而成立刑法規定的其他犯罪(一般是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冒充行為主要包括兩種情況:一是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冒充國家機關人員;二是此種國家機關人員冒充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如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冒充司法機關工作人員,職務低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冒充職務高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是指以假冒的身份進行炫耀、欺騙,關鍵在於“騙”,如騙取金錢、愛情、職位、榮譽等,從而獲得非法利益。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4、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其目的是為了謀取非法利益。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損害國民對國家機關的信賴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招搖撞騙罪的管轄法院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來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不瞭解的,可以向司法機關進行諮詢辦理,尤其是對訴訟管轄法院有異議的,可以向司法機關提出移送管轄的相關事項處理,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