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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業祕密罪的管轄法院是哪裡?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49W)

一、 侵犯商業祕密罪的管轄法院是哪裡?

侵犯商業祕密罪的管轄法院是哪裡?

侵犯商業祕密罪的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對於其中的“犯罪地”,理論上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犯罪行為預備地、犯罪行為實施地、犯罪結果發生地、銷贓地等與犯罪活動有關的一切場所,但在實踐中應注意對於犯罪地不應作過分的外延解釋。

對於侵犯商業祕密案件,除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以外,均為刑事自訴案件。但目前沒有任何關於侵犯商業祕密構成“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形的具體解釋。

二、侵犯商業祕密的行為表現為以下幾種情況

第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祕密。盜竊,一般是指通過竊取商業祕密的載體而獲取商業祕密;利誘,是指以金錢、物品或者其他利益為誘餌,使知悉商業祕密內容的人提供商業祕密;脅迫,是指對知悉商業祕密的人進行恐嚇、威脅,迫使他人提供商業祕密。其他不正當手段,是指除盜竊、利誘、脅迫以外的其他不正當手段,如搶奪載有商業祕密的圖紙。

第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上述第一種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祕密。這是上述第一種行為的繼續。披露,是指將其非法獲得的商業祕密告知權利人的競爭對手或其他人,或者將商業祕密內容公佈於眾;使用,是指將自己非法獲取的商業祕密用於生產或者經營;允許他人使用,是指允許他人將自己非法獲得的商業祕密用於生產或者經營,包括有償與無償兩種情況。

第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祕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祕密。這是指合法知悉商業祕密內容的人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商業祕密的行為,包括公司、企業內部的工作人員,曾在公司、企業內工作的調離人員、離退休人員以及與權利人訂有保守商業祕密協議的有關人員。

第四,明知或應知前述第一種至第三種違法行為,而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業祕密。這是間接侵犯商業祕密的行為,即第三者明知或者應知向其傳授商業祕密的人具有上述違法行為,但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祕密。

對於侵犯商業祕密的行為,顯然是屬於嚴重的侵害了他人的合法商業權益的行為,相關情況是涉及到違法國家法律規定的情況,可以根據造成的實際違法事實後果來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具體情況由法院認定其管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