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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下起訴離婚法院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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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下起訴離婚法院不受理

一、什麼情況下起訴離婚法院不受理

對提起離婚訴訟人的要求,是要求提起離婚訴訟的人必須符合的要件,不具備這些基本要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離婚訴訟的提起,必須是婚姻關係的一方當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訴訟當事人的身份提出離婚訴訟;

2、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必須與被告方具有合法夫妻關係,即雙方必須是合法配偶,其他關係不能提起訴訟離婚;

3、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能提起訴訟離婚;

4、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離婚起訴狀及副本各一份,起訴書中要有明確的訴訟請求、事實、理由、財產的分割、子女的撫育及相關的證據;

5、夫妻共有財產的清單(含房產、股票、債券等);

6、原告應呈交能證明其與被告的合法夫妻關係的結婚證或夫妻關係證明書;

7、原告應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交離婚起訴狀。

如果原被告本人不能出庭或者認為需要請一個人代為參與訴訟,可以依法委託訴訟代理人蔘與訴訟,但原被告必須是符合上述要求的主體,任何人不可代理。

二、離婚訴訟中要注意什麼

離婚訴訟中,核心問題有四個:

1、首先是如何確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起訴一方負有舉證責任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而答辯一方如不想離婚,則要積極舉證,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仍有挽回餘地。我國有關規定和司法實踐來看,法院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主要根據以下兩點:

(1)即規定在重婚或同居、家庭暴力、虐待或遺棄、賭博吸毒惡習、分居這四種情況下,應當判離。

(2)1989年12月《最高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的14個標準,這14個標準的具體內容,也就是起訴一方應根據實際情況積極舉證的。

一般來說,第一次離婚訴訟時,如果沒有以上二個法律規定必須或可以判離的情況,法院一般不會判決離婚的,會給雙方一次和好的機會。如一方堅持離婚,須要在第一次判決生效半年後,第二次提起訴訟才可能判決離婚。

2、關於孩子直接撫養權歸屬問題。

如何認定哪一方撫養孩子更有利於孩子的成長;關於子女撫養權的歸屬,子女歸屬的幾個原則:

(1)確保孩子健康成長的原則;比如,住房情況、收入情況、思想品德情況、身體情況都是考慮因素。

(2)哺乳期內子女歸女方的原則;

(3)十週歲以上,尊重子女本人意見;

3、關於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分割。

這是離婚案件中最重要的問題,目前司法實踐中的,很少有離婚雙方對夫妻財產的確定一致,婚姻維持時間越長,共同財產與婚前財產越難確定。分割共同財產,首先要確定哪些是夫妻共同財產,哪些是一方個人婚前財產。

(1)共同財產的範圍。從實踐來看,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房產,不動產,以市值分割,一般包括裝修;傢俱電器;存款,一般以餘額分割為主,如果有證據證明有惡意轉移隱匿的情況,以查實的為分割基數; 股票:以資金賬戶和股票市值的總額計算。公司、企業股權,以所佔股份比例及公司所有者權益的淨值計算。其它可計數的共同財產。

(2)共同財產分割的原則。即平分基礎上,參照財產來源、本著照顧無過錯方權益、照顧女方以及對家庭做出較大貢獻一方。

4、是關於無過錯賠償及精神賠償的有關規定。

對於無過錯方可提出精神賠償的範圍和種類有了一個明確的界定,即只有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四種情況,無過錯方才可以提出精神賠償。對於賠償標準,高院的解釋是參照《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但實際賠償數額根據當事人自身的條件狀況,以及精神損害是否有嚴重後果,賠償數額從幾千元到數萬元不等。司法實踐中,法院支援的精神賠償費因各地經濟水平不同,以及當事人的經濟狀況不同,從數萬元到百萬元不等。

現實中,要是法院都不受理離婚案件了,自然此時不能通過訴訟方式來解除婚姻關係。當然,即使法院受理了案件,也要看是否符合判決離婚的標準,而不是隻要受理了最終就一定可以離婚。在訴訟離婚過程中,夫妻雙方其實也是有可能被調解離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