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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不予受理的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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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不予受理的國家賠償

國家賠償,又稱國家侵權損害賠償,是由國家對於行使公權利的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後果承擔賠償責任的活動。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國家賠償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行政機關國家賠償範圍


(一)根據新修訂的《國家賠償法》(以下簡稱《國家賠償法》)第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1、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4、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二)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四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1、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2、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3、違法徵收、徵用財產的;

4、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三)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五條,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3、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