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入室搶劫殺人未遂判什麼罪
入室搶劫和殺人未遂並罰,根據罪行量刑。殺人未遂應當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進行處罰.如果使用特殊性別殘忍的手段導致被害人重傷的,可能會在十年以上進行處罰。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二、搶劫罪減刑條件有哪些
1、減刑適用的物件是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在刑罰執行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
三、下情形一般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1、在搶劫過程中殺人的,比如為搶劫而直接傷害或殺人,造成死亡或兩人以上重傷的。
2、搶劫金融機構的。
3、搶劫搶險物資,造成嚴重後果的。
4、搶劫軍用物資,嚴重減弱戰鬥力的。
四、入室搶劫的構成要件
1、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14週歲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該罪的主體。
2、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具有將公私財物非法佔有的目的。如果行為人只搶回自己被騙走或者賭博輸的財物,不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不構成搶劫罪。
3、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和公民的人身權利。對於搶劫犯來說,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搶劫財物,侵犯人身權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種手段。
4、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對公私財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護者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對人身實施強制的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這種當場對被害人身體實施強制的犯罪手段,是搶劫罪的本質特徵,也是它區別於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和敲詐勒索罪的最顯著特點。
搶劫殺人是屬於謀財害命,情節比較惡劣的行為。不過當事人可以自己自首的情況下,公安機關會依法從輕處罰,並且犯罪人可以在服刑期間如果有重大的立功表現或者是發明的情況下,都是可以進行減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