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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持刀搶劫殺人未遂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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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入室持刀搶劫殺人未遂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入室持刀搶劫殺人未遂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入室持刀搶劫殺人未遂的處罰標準是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根據《刑法》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嚴重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入戶搶劫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3.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4.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5.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6.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7.持槍搶劫的;

8.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故意殺人罪屬於我國《刑法》上少數性質最惡劣的犯罪行為之一,必須從重從快嚴懲。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哪些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

構成故意殺人罪的行為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防衛過當的故意殺人。

(二)、義憤殺人,即被害人惡貫滿盈,其行為已達到讓人難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處死,一般是父母對於不義的兒子實施這種行為。

(三)、激情殺人,即本無任何殺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將他人殺死,其必須具備以下條件:其一,必須是因被害人嚴重過錯而引起行為人的情緒強烈波動;其二,行為人在精神上受到強烈刺激,一時失去理智,喪失或減弱了自己的辨認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須是在激憤的精神狀態下當場實施。

(四)、受囑託殺人,即基於被害人的請求、自願而幫助其自殺。

(五)、幫助他人自殺的殺人。

(六)、生母溺嬰,即出於無力撫養、顧及臉面等不太惡劣的主觀動機而將親生嬰兒殺死。如果是因為重男輕女的思想作怪,發現所生的是女兒而加以溺殺的,其主觀動機極為卑劣,則不能以故意殺人罪的情節較輕情況論處。

(七)、出於報復、毀滅罪證、嫁禍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動機而殺人的行為。

入室持刀搶劫的行為就屬於嚴重的違法事實,還存在殺人的情況是屬於搶劫罪中從重處罰的情況,另外對於殺人的行為也構成了故意殺人罪,是需要由司法機關在對有關情況進行合法的調查取證後來追究有關法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