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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規定搶劫罪是多少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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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規定搶劫罪是多少條

搶劫罪屬於我國八大暴力犯罪中的一種,並且也是犯罪率比較高的一種。而在《刑法》中對搶劫罪的量刑作出了較為嚴格的規定,其中最高可以對行為人直接判處死刑。不過具體來說,《刑法》中規定搶劫罪是多少條呢?下文中本站小編就這個問題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刑法》中規定搶劫罪是多少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 搶劫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

所謂暴力,是指行為人對被害人的身體實行打擊或者強制。搶劫罪的暴力,是指對被害人的身體施以打擊或強制,藉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從而劫取他人財物的行為。這裡的其他方法,是指行為人實施暴力、脅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凡年滿14週歲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構成搶劫罪的主體。

二、如何正確認定搶劫罪

(一)罪與非罪

搶劫罪的罪與非罪需要嚴格劃分,具體而言,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來把握:

1、因為婚姻、家庭糾紛一方搶回彩禮、陪嫁物,或者強行分割並拿走家庭共有財產的,即使搶回、拿走的份額多了,以及類似的民事糾紛,也屬於民事、婚姻糾紛中處理方法不當的問題,不具有非法強佔他人財物的目的,不構成搶劫罪。

2、搶劫罪是侵犯財產罪中危害性最大、性質最嚴重的犯罪。在一般情況下,凡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奪取公私財物的行為,就具備了搶劫罪的基本特徵,構成了搶劫罪。立法上沒有搶劫的數額和情節的限制性規定。但是依照刑法的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行為,不能認為構成搶劫罪。

(二)既遂與未遂

區分搶劫罪的既遂與未遂,應當以搶劫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是否具備,即法定的犯罪結果是否已經造成為標準。

刑法規定,搶劫罪的犯罪構成有基本的和加重的兩種形態。因而,其既遂未遂標準應分別考察,當犯罪事實屬於基本的犯罪構成時。以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是否取得財物為準;當行為人的行為屬於本條所定加重情節之一時,已具備加重形態的全部要件,無論行為人是否搶到財物,應是犯罪既遂。

由於搶劫罪屬於行為犯,因此在對搶劫行為進行認定的時候,只需要看是否實際實施了搶劫,此時並不考慮實際搶劫所得的財物金額。《刑法》中明確規定了,對於搶劫犯罪起刑點為3年有期徒刑,即使在一般的情況下也是會對行為人處3-10年有期徒刑,與其他的犯罪相比,這樣的處罰自然是比較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