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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96條信用卡詐騙罪數額是多少

金融詐騙辯護 閱讀(2.78W)

一、《刑法》第196條信用卡詐騙罪數額是多少

《刑法》第196條信用卡詐騙罪數額是多少

【信用卡詐騙罪、盜竊罪】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的。

2、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惡意透支的。

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信用卡是銀行或者信用卡公司發給使用者(包括單位和個人)用於購買商品、取得服務或者提取現金的信用憑證。

以此憑證,持卡人就可以在暫不支付現金的情況下先得到某項商品或服務,進行消費活動。信用卡詐騙的具體方式有以下幾種: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包括使用自己偽造的信用卡,以及使用明知是他人偽造的信用卡進行購物、取得服務或者提取現金。

2、使用作廢的信用卡。信用卡可以因超過有效期、被掛失等原因而作廢,而不允許使用。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按照有關規定,信用卡只限於合法持卡人自己使用,冒充合法持卡人使用他人的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就是信用卡詐騙。

4、惡意透支。所謂惡意透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期限透支,並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

本罪的構成數額標準為5000元。對於盜竊他人的信用卡並加以使用的,本條明確規定按盜竊罪定罪處罰,不以信用卡詐騙罪定罪,也不實行數罪併罰。

二、《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

【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信用卡消費是現今社會大眾最常用的消費渠道,因持信用卡消費時無須支付現金,待賬單日時再進行還款的特質,可利用一定的信用額度進行借記消費。有不法分子就利用此性質進行惡意透支、挪用他人信用卡或盜用信用卡消費等擾亂市場的惡意事件。《刑法》196條明確規定了此類案件的性質和處罰規則,有效遏制同類案件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