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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入戶搶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七、持槍搶劫的;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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