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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規定誹謗罪第幾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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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規定誹謗罪第幾條


誹謗罪屬於自訴案件,也就是說對於這樣的行為,如果認為對方構成了犯罪的話,則只能由受害人自己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但如果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話,則此時還是可以按照公訴案件進行處理,由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刑法》中就誹謗罪的量刑作出了規定,那麼《刑法》規定誹謗罪第幾條呢?接下來,本站小編就這個問題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刑法》中規定誹謗罪第幾條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侮辱罪、誹謗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 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998年12月17日)

第六條 在出版物中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的規定,分別以侮辱罪或者誹謗罪定罪處罰。

二、誹謗罪的認定

構成誹謗罪的誹謗行為,必須是情節嚴重的,而違反治安行政法規的誹謗行為,必須侷限於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民事性質的名譽侵權行為,不僅在違法程度上輕於誹謗犯罪行為以及違反治安行政法規的誹謗行為,而且還具有以下不同:

(一)、誹謗罪散佈的必須是捏造的虛假的事實。如果散佈的是客觀存在的事實,雖然有損於他人人格、名譽,但不構成誹謗罪。而名譽侵權行為,即使所述的內容是真實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開宣揚的,公開了將有損於他人人格、名譽,也可以構成名譽侵權。甚至敘述的事實愈真實,愈會加重侵權的程度。

(二)、法人、團體、組織不能成為誹謗罪的犯罪物件。而在名譽侵權行為中,法人、團體、組織可以成為受害者。

(三)、主觀過錯要求不同。誹謗犯罪行為的主觀方面必須是直接故意;而名譽侵權的主觀過錯包括過失行為。此外,即使善意的檢舉、揭發、批評中有不實成分的,也不應以誹謗罪論處。

三、誹謗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我國刑法上關於誹謗罪的處罰有以下幾點:

(一)、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二)、犯本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這裡所謂“告訴的才處理”,是指犯誹謗罪,被害人告發的,法院才受理,否則不受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例如,因誹謗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引起當地群眾公憤的;誹謗外國人影響國際關係的,等等,如果受害人不告訴或不能告訴,人民檢察院應提起公訴。

對於誹謗他人的行為,法律中要求必須要達到情節嚴重的時候,才能認定構成誹謗犯罪,也就意味著只有在這樣的情況下,才能追究誹謗人的刑事責任。因為這也不算是重罪,《刑法》中規定的處罰也不太重,一般就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從這點上來看,其實適用緩刑的可能性是很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