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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勞動仲裁沒有證據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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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勞動仲裁沒有證據可以嗎

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式。按照有關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仲裁委員會處理爭議案件,應當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則,先行調解,及時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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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證據

勞動仲裁首先提供《勞動合同》和工資發放記錄,如果沒有勞動合同,那麼必須提供其他證據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比如銀行流水、社保繳納憑證等,另外還需要提供工資和工作時間的證明,比如工資條、考勤記錄等等;如果有些證據必須用人單位提供,比如考勤記錄、工資發放名冊等等,用人單位拒不提供的,那麼用人單位需要承擔不利後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條 證據及舉證責任
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經查證屬實的,仲裁庭應當將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