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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勞動仲裁沒有證據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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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勞動仲裁沒有證據原件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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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證據

勞動仲裁首先提供《勞動合同》和工資發放記錄,如果沒有勞動合同,那麼必須提供其他證據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比如銀行流水、社保繳納憑證等,另外還需要提供工資和工作時間的證明,比如工資條、考勤記錄等等;如果有些證據必須用人單位提供,比如考勤記錄、工資發放名冊等等,用人單位拒不提供的,那麼用人單位需要承擔不利後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條 證據及舉證責任
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經查證屬實的,仲裁庭應當將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