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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請外國法院承認和執行仲裁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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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申請外國法院承認和執行仲裁裁決?

如何申請外國法院承認和執行仲裁裁決?

我國1987年4月加入《紐約公約》後,中國的仲裁裁決就可以到一百二十多個國家或地區申請承認和執行,而無須考慮這些國家是否與我國訂立了司法協助條約。根據《仲裁法》第72條的規定,中國的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當事人請求執行的,如果被執行人或者其財產不在中國境內,應由當事人直接向有管轄權的外國法院申請和執行。也就是說,中國的仲裁裁決需要其它國家承認和執行的,只要這個國家是《紐約公約》的成員國,當事人就可以向被申請執行人所在地區或其財產所在地的外國法院申請承認與執行。

二、涉外仲裁承認與執行條件是怎麼規定的?

關於承認和執行的條件,一般規定,如有下列情形,可以拒絕承認和執行:

(1)承認或執行裁決,違反執行地國公共政策

(2)依執行地國法律,爭端不得以仲裁解決

(3)當事人之間的仲裁協議,依當事人協議的準據法或裁決作成地國的法律是無效的;

(4)受裁決的一方未接獲關於指定仲裁員或關於仲裁程式的適當通知;

(5)裁決不符合或超越仲裁條款的範圍;

(6)仲裁機關的組成或仲裁程式與當事人的仲裁協議或仲裁地國法律不符

(7)裁決尚未發生拘束力或者已經撤銷或停止執行。執行的程式,依執杆地國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