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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決不予執行後如何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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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決被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之後,當事人之間可以達成新的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而不得依據原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選擇向法院起訴。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應該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

仲裁裁決不予執行後如何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