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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進行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仲裁 閱讀(2.95W)

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決具有終局性,一經作出即約束雙方當事人,不得更改。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使得錯誤的而又具有法律效力的裁決得到糾正,《仲裁法》賦予人民法院對仲裁裁決的司法監督權,允許人民法院在出現法定情形時撤銷仲裁裁決。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一般限於仲裁程式上的缺陷或者仲裁員的不正當行為,對裁決實體問題錯誤申請撤銷裁決法律有著非常嚴格的條件限制。並且,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當事人要承擔裁決有法定撤銷事由的舉證責任。

如何進行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 沒有仲裁協議的;

(二) 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三) 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式違反法定程式的;

(四) 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 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 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人民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

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撤銷裁決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撤銷裁決或者駁回申請的裁定。

人民法院受理撤銷裁決的申請後,認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仲裁,並裁定中止撤銷程式。仲裁庭拒絕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撤銷程式。

一般來說,當仲裁庭作出了最終裁決以後,是不能夠再進行更改的,但是在滿足一定的條件下,比如說程式上出現了嚴重的錯誤等等情況,是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同時對於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當事人,還需要承擔舉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