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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駁回撤銷仲裁的裁決不服怎麼辦

仲裁 閱讀(1.66W)

一、對駁回撤銷仲裁的裁決不服怎麼辦?

對駁回撤銷仲裁的裁決不服怎麼辦

對駁回撤銷仲裁的裁決不服的話可以上訴,《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一百九十九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第一百六十五條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第一百六十六條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

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第一百六十七條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五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

二、仲裁和訴訟的區別是什麼?

一是管轄權的取得不同。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法院依法受理後,另一方必須應訴;而通過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則必須要有仲裁協議,即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或糾紛發生前、糾紛發生後雙方當事人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二是審理者的產生方式不同。訴訟案件的審判員根據案件的不同型別由法院指定,不能由當事人自行選擇,但有法定理由當事人可以申請回避;而仲裁案件,除雙方當事人可以協商選定仲裁委員會、約定仲裁庭的組成人數外,當事人有權選定仲裁員。

三是開庭審理的原則不同。法院開庭審理一般公開進行,涉及個人隱私的案件,可以不公開審理;仲裁庭審理案件一般不公開進行,以有利於保護當事人之間的商業祕密和維護其商業信譽。

四是審理程式及當事人的能動作為不同。訴訟過程中當事人應當嚴格按照訴訟法的規定進行;仲裁過程中當事人則有較大的處分權,幾乎每一步驟當事人都能主動作為,如約定由3名仲裁員還是一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是否開庭審理等等都可由當事人自由選擇,不得強迫。

五是監督程式不同

請求人民法院撤銷仲裁裁決本身就有非常嚴格的條件限制,人民法院駁回當事人請求的時候,肯定也在裁定書當中標註清楚了駁回請求的法律依據。所以,仲裁書也好,裁定書也好,都是嚴格根據法律制度確定的,不是為了迎合某一個人的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