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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仲裁協議異議

仲裁 閱讀(1.02W)
涉外仲裁協議異議

中國涉外仲裁機構根據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簽訂的仲裁協議,依法對涉外經濟爭議、海事爭議在事實上作出判斷,在權利義務上作出裁決的法律制度。需要到專門的涉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而在對涉外仲裁案作出了裁決之後,需要嚴格按照涉外仲裁執行。但當事人不得就同一事項向人民法院起訴,也不得向其他機構提出變更仲裁裁決的請求。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涉外仲裁協議的形式有哪些


仲裁協議有兩種形式:一種是在爭議發生之前訂立的,它通常作為合同中的一項仲裁條款(Arbitration Clause)出現;另一種是在爭議發生之後訂立的,它是把已經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的協議(Submission)。這兩種形式的仲裁協議,其法律效力是相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