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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仲裁協議效力認定後的執行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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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仲裁裁決的執行,是指當事人一方為了實現其在仲裁裁決中的權利和利益,在另一方不履行仲裁裁決時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另一方當事人履行仲裁裁決的法律制度。裁決的執行可以分為在國內執行和國外執行兩種。

涉外仲裁協議效力認定後的執行規定是什麼?

(1)涉外仲裁裁決在中國境內的執行。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59條的規定,對涉外仲裁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時,對方當事人可以向被申請人住所地或其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當事人雙方或一方為自然人的,其申請期限為1年;雙方都是法人的,申請期限為6個月。

(2)涉外仲裁裁決在中國境外的執行。根據我國《仲裁法》第72條的規定,我國涉外仲裁機構所作出的裁決中,如果被執行人或者其財產在國外,申請人應當直接向有管轄權的外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

同我國強制執行必須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為依據一樣,外國法院強制執行也應該以有法律文書作為依據。因為仲裁裁決是在我國作出的,要在國外執行,首先要得到該外國對我國仲裁裁決的認可,即承認該仲裁裁決在該外國的法律效力。承認是執行的前提,是賦予外國仲裁裁決以本國法律效力的必經程式。

並非任何國家的仲裁裁決都可以在別國得到承認,因為承認是國與國之間的互惠關係,對兩國來說應當是互相對等的。我國加入了《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我國涉外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可以得到已加入該公約的80多個國家和地區的承認,反之亦然,不管我國與這些國家和地區有無司法協助條約。

如果被執行人或其財產所在國不屬於上述公約成員國,則根據該外國與我國簽訂的雙方條約和協定中有關仲裁裁決執行的規定,當事人直接申請由我人民法院委託該外國法院協助執行;如果該外國既非承認公約成員國,又與我國沒有雙邊條約、協議和司法協助互惠關係,就應通過外交途徑,向該外國法院申請承認的執行。

涉外仲裁裁決的效力:涉外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終局裁決,因而對雙方當事人都有法律約束力。裁決一旦作出,當事人必須履行裁決所規定的義務。除非當事人有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1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可以裁定撤銷裁決。

隨著我國的對外開放的不斷擴大,我國的涉外案件的糾紛數量也是在進一步增加的,我們如果是遇到了涉外的糾紛案件的話,是要注意保護自己的權益的,並非任何國家的仲裁裁決都可以在別國得到承認,因為承認是國與國之間的互惠關係,對兩國來說應當是互相對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