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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設賭場辯護詞主要分為哪幾點要怎麼樣寫的?

治安管理 閱讀(3.03W)

我們都知道在我們的國家開設賭場是違法的,如果情節嚴重者可能還會處罰並判刑,那如果開設賭場的人被拘留的話,那麼他會怎麼樣為自己開脫得到法官的同情從而減輕罪行呢,那就來了解一下開設賭場辯護詞主要分為哪幾點要怎麼樣寫的??下面就來聽聽小編的看法。

開設賭場辯護詞主要分為哪幾點要怎麼樣寫的?

一、開設賭場辯護詞是主要分為哪幾點要怎麼樣寫的?

(一)犯罪嫌疑人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度較好

(二)、犯罪嫌疑人的文化程度較低,對法律知識的認識和自己的行為導致的法律後果認識有限

(三)、犯罪嫌疑人系初犯、偶犯,社會危害性和社會影響不大

(四)犯罪嫌疑人沒有特意組織人員參與賭博,而且非法獲取的利益較少,在現場也沒有慫恿放高利貸和放數行為

(五)、犯罪嫌疑人系家庭經濟支柱、家庭經濟負擔重,建議法庭對其酌情從輕處罰

二、開設賭場罪認定?

我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上述法律條文內含了兩個罪名:聚眾賭博罪和開設賭場罪。

所謂聚眾賭博,是指組織、招引多人進行賭博,自己從中抽頭漁利。這種人俗稱“賭頭”,賭頭本人不一定直接參加賭博。

所謂以賭博為業,是指嗜賭成性,一貫賭博,以賭博所得為其生活來源,這種人俗稱“賭棍”,這裡要注意賭博行為的時間延續性和長期性。在具體認定上要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所謂開設賭場,是指開設和經營賭場,提供賭博的場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進行賭博,本人從中營利的行為。

聚眾賭博罪和開設賭場罪的區別

聚眾賭博與開設賭場均有為賭博提供場所、賭具等物質便利條件的行為,兩者的區別在於:

1、 聚眾賭博的規模一般較小,賭頭通常利用自己的人際關係在小範圍內組織他人蔘賭,聚眾賭博行為中其成員相對固定,同時賭頭也參與賭博;開設賭場具有一定的規模,參賭的人員眾多。內部有嚴密的組織和明確的分工,有賭場服務人員在賭場內負責收費、記賬、發牌或洗牌,有專人望風,參賭人員由賭徒介紹或熟人帶路,才能進入賭場參賭。

2、聚眾賭博一般具有臨時性、短暫性的特點,組織參賭人員在一次賭博結束後,下一次賭博又須再次組織;

開設賭場具有持續性和穩定性特點,只要在其時間內、賭博人員來到賭場均能進行賭博活動。

3、賭具的提供,聚眾賭博中的賭具有時由召集者提供,有時由參賭者自帶;

開設賭場中的賭具一般由賭場提供。

4、 聚眾賭博的賭博方式一般由參賭人員臨時確定;

開設賭場的賭博方式具有多樣性,一般由經營者事先設定,提供籌碼,有時還有一定的賭博規程。

綜合上面所說的,如果開設賭場被抓住的話,在執法人面前一定要態度好,保證永遠不在犯同樣的錯誤,因此,一定要清楚開設賭場辯護詞主要分為哪幾點要怎麼樣寫的?這樣執法人員才能重新的判定你的罪行,從而達到減輕刑法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