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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證據三性質證順序是什麼?

證據調查 閱讀(2.67W)

民事訴訟證據三性認定的順序為客觀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

民事訴訟證據三性質證順序是什麼?

民事訴訟證據的三性主要是由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三者組成,只要證據符合三者,那麼該證據就可以成立。

首先真實性是指一份證據形成的過程中是客觀真實的,出具的證據不是一方有意偽造的,同時它的內容又可以客觀反映需要證實的事實的。有些時候,一份證據雖然不是一方當事人偽造的,但是證據的內容不足以證實需要反映的事實,使得證據不具有真實性,所以真實性其實包括了真實和實質上的真實兩個方面,如果兩種出現不一致的情況是,那麼在形式上的真實就必須要服從實質上的真實,質證時這兩個方面缺一不可,如果缺少其中之一,那麼該證據就不具有真實性。

合法性是指:

1、該證據的證據符合法定形式,民事訴訟證據一般有七種法定形式,只要不符合這七種法定形式的都不具有合法性

2、該證據需要符合形式上的要件。如果一份單位簽署的合同就必須加蓋單位的印章,一份單位出具的證明就必須具有單位印章和單位負責人簽名,證人也需要自身有作證的能力和證人資格。

3、證據的來源一定要符合法律要求,確保出具證據的主體適格,取證程式合法。比如生活中需要出具一份村委會的證明甲喪失勞動力的證明,但是村委會出具的證明沒有對甲是否具備喪失勞動力的資質的話,那麼該證明就沒有合法性;再比如一份鑑定書是由沒有相應鑑定資質的鑑定單位出具的,那麼該鑑定書也沒有合法性。

關聯性是指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一定具有相關的聯絡。在審判的時候,如果當事人出具的證據與本案之間沒有關聯性,具體的來說是指該證據與舉證的一方(原告或被告、第三人)待證事實之間沒有關聯性。對於每一個案件、提交的每一個證據都有需要證明的待證事實,各個待證事實因為案件的不同、因為訴訟階段的不同,都會各不相同。一方所舉證據來證明如果不屬於本案應證明的待證事實,才可以是該證據與本案沒有關聯性。比如在一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中,假設賣方是原告,原告想要自己的訴訟請求得到法院支援的,就必須對如下待證事實提供相應的證據:首先原告必須是本案合格的訴訟主體;買賣雙方具體是什麼時候就什麼標的物達成的買賣協議;原告已經按照合同約定將標的物交付給了被告;被告沒有按照雙方在合同中的約定履行合同。其中有一點需要說明一下,對於同一個證據,它可以證明幾個不同的待證事實,反之,多個證據也可以證明同一個待證事實。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 法庭辯論 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

(四)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總的一個原則是圍繞著“三性”進行。首先要聽清楚對方在提供這些證據所要證明的內容。緊緊圍繞對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開展開質、辯、驗、判。逐一識別、判斷。就證據來源形成是否合法、與訴求的關係、有否完全質證、是否可用推定等發表綜合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