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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質證法律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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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質證法律規定是什麼

民事訴訟質證法律規定是什麼

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條當事人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或者人民法院調查、詢問過程中發表過質證意見的證據,視為質證過的證據。

當事人要求以書面方式發表質證意見,人民法院在聽取對方當事人意見後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准許。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將書面質證意見送交對方當事人。

第六十二條 質證一般按下列順序進行:

(一)原告出示證據,被告、第三人與原告進行質證;

(二)被告出示證據,原告、第三人與被告進行質證;

(三)第三人出示證據,原告、被告與第三人進行質證。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審判人員對調查收集證據的情況進行說明後,由提出申請的當事人與對方當事人、第三人進行質證。

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收集的證據,由審判人員對調查收集證據的情況進行說明後,聽取當事人的意見。

二、民事訴訟質證技巧

質證是庭審的關鍵環節,而後面的法庭辯論不過是質證意見的補充而已。一個優秀的辯手不僅需要紮實的法律功底,而且要思維敏銳、思辯能力很強,同時還需具備一定的謀略。

1、準備充分:庭審前應全面熟悉案情,查詢相關法律規定和案例,並預測對方可能出示的證據或提出的問題,作好應對預案。

2、做好開庭記錄:在對方舉證時,記錄對方的舉證意見和自己的辯解意見,這樣自己發表意見時就會很從容。

3、證據的三性應綜合運用,每份證據都可就其三性發表質證意見。

4、不要一概否認對方證據,這樣會顯得沒有誠信和缺乏職業道德。雙方都有的一些無關緊要的證據應當認可;而且對方證據和辯解意見有些還可以為我所用。

在民事訴訟的時候,對於案件證據審理的過程當中,質證是屬於一個非常重要的環節,而證據的質變也是有著一定的時間限制的,如果超過規定的時間,那麼訴訟是屬於無效的,因此在案件審理前需要對質證做出充足的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