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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和擔保人能否委託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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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和擔保人能否委託另一人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借款人和擔保人

共同借款人和擔保人,對債權人來說,負連帶責任,即是,債權人可以向任何一個人主張全部的債權,而任何一方均不能以他們之間內部對債務的分配協議對抗債權人的主張。

擔保分為兩種,一種是一般擔保,一種是連帶擔保。

一般汽車貸款協議中,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格式合同中都會規定擔保為連帶擔保。你可以看看你籤的那份合同有沒有明確寫明是連帶擔保。如果沒有明確,法律規定預設為連帶擔保。

負連帶擔保責任的擔保人,如果被擔保人不能償還債務,債權人不用啟動法律程式,可以直接要求連帶擔保人承擔債務。相反,如果是一般擔保,只有在債權人向法院告訴了,證明債務人無法償還債務的時候,方可以要求擔保人償還債務。

以上就是借款人和擔保人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