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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程式及時間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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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程式的規定

民事訴訟程式及時間是如何規定的?

(一)一審程式:

1、原告起訴;

2、法院受理後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並公告;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鑑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8、判決宣告。

(二)二審程式:

1、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2、法院受理。

3、審理程式大體與一審一樣,不同處主要在審查範圍和內容上。

二、民事訴訟時間的規定

一般的情況下,民事案件一審簡易程式審理期限是三個月,普通程式審理期限是六個月(經院長批准可再延長六個月)。判決後有十五天的上訴期。如果上訴,二審的審理期限是三個月。 因此,前後一共最少六個半月,最長是九個半月(加上延長期)。

但是,如果二審判決是“發回重審”,這就得回到一審法院按一審的程式重新審理。這樣的重新審理,適用依然是一審的法律程式,是可以上訴的,這樣就又會有可能是一個“最少六個半月,最長是九個半月(加上延長期)”的時間。

民事訴訟程式及時間是怎樣的?對於案件當事人,瞭解民事訴訟法律規定的程式,有助於自己更好的處理案件。所以大家務必提前瞭解清楚。另外,民事訴訟的審理期限大致上分為兩種情況,詳細的內容小編在文中已有介紹,大家可以看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