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訴訟仲裁>訴訟管轄>

對法律採用民事訴訟簡易程式有異議如何處理?

訴訟管轄 閱讀(2.67W)

一、對法律採用民事訴訟簡易程式有異議如何處理?

對法律採用民事訴訟簡易程式有異議如何處理?

對法律採用民事訴訟簡易程式有異議需要根據《簡易程式規定》第3條的規定,當事人就適用簡易程式提出異議,人民法院認為異議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式的,應當將案件轉入普通程式審理。

什麼是簡易程式

簡易程式是相對於普通程式而言的,是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所適用的一種獨立的第一審訴程式.簡易程式只適用於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簡易程式起訴方式、受理案件的程式、傳喚方式簡便.審理實行獨任制,程式簡便.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適用簡易程式的積極條件

1、適用簡易程式的人民法院。

只能是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這裡的派出法庭既包括固定設立的人民法庭,也包括為便於審理案件而臨時性派出的法庭。

2、適用簡易程式的審級。只能適用於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

3、適用簡易程式的案件。

只能是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其中,事實清楚是指當事人雙方對爭議的事實陳述基本一致,並能提供可靠的證據,無須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即可判明事實、非清是非;權利義務關係明確,是指誰是責任的承擔者,誰是權利的享有者,關係明確;爭議不大,是指當事人對案件的是非、責任以及訴訟標的爭執無原則分歧。

4、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式審理的民事案件,當事人各方自願選擇適用簡易程式,經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式進行審理。人民法院不得違反當事人自願原則,將普通程式轉化為簡易程式。該內容是《簡易程式規定》新增加的內容,充分體現出在簡易程式的適用方面對當事人處分權的尊重。

綜上所述,簡易程式一般來說都是因為案件的事實情況比較輕微而不需要太多的流程就可以解決的,但是簡易程式也會很快結案,因此當事人如果有不同的意見的可以及時提出並且要求法院用普通的程式進行,而法院應該就這程式受理當事人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