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智慧財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民事訴訟簡易程式
簡易程式是相對於普通程式而言的,是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所適用的一種獨立的第一審訴訟程式。簡易程式只適用於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簡易程式起訴方式、受理案件的程式、傳喚方式簡便。審理實行獨任制,程式簡便。
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不適用簡易程式的情況:
(1)起訴時被告一方下落不明的
(2)發回重審和再審的案件
(3)非訴程式
(4)共同訴訟中一方或雙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的並且,簡易程式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人民法院同意的可以使用簡易程式,而且當事人不得協議排除適用簡易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