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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簡易程式特點

訴訟管轄律師解答 閱讀(2.48W)

1、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民事案件,應當一次開庭審結,但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再次開庭的除外。

民事訴訟簡易程式特點

2、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民事案件,除人民法院認為不宜當庭宣判的以外,應當當庭宣判。

3、當庭宣判的案件,除當事人當庭要求郵寄送達的以外,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或者訴訟代理人領取裁判文書的期間和地點以及逾期不領取的法律後果。人民法院已經告知當事人領取裁判文書的期間和地點的,當事人在指定期間內領取裁判文書之日即為送達之日;當事人在指定期間未領取的,指定領取裁判文書期間屆滿之日即為送達之日,當事人的上訴期從人民法院指定領取裁判文書期間屆滿之日的次日起開始計算。

4、審判員一人審理,但不能自審自記。

5、審限不得延長,為3個月,否則應當改為普通程式審理

6、裁判文書的製作可以簡化。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民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在製作裁判文書時對認定事實或者判決理由部分可以適當簡化:

(1)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並需要製作民事調解書的;

(2)一方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明確表示承認對方當事人全部訴訟請求或者部分訴訟請求的;

(3)當事人對案件事實沒有爭議或者爭議不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