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訴訟仲裁>證據調查>

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不需要舉證

證據調查 閱讀(1.74W)

一、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不需要舉證?

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不需要舉證

“誰主張誰舉證”是我國民事訴訟的一項基本舉證原則,但這不是說一切事實都需要舉證,我國法律規定了免除當事人舉證的事實範圍。

對於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

(1)眾所周知的事實;

(2)自然規律及定理;

(3)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

(4)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定的事實;

(5)已為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

(6)已為有效公證文書的文章" target="_blank" >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

對於前述的六項,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但涉及身份關係的案件除外。

二、舉證對證據有哪些要求?

證據材料是指一切未經查證屬實,由司法機關、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辯護人收集到的,在訴訟中被提出用以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事實材料。舉證的成功與否直接決定著訴訟的成敗。因此,當事人在舉證過程中應該特別注意以下事項:

1、舉證方在向法庭提出證據材料時,應向法庭說明該證據材料的來源、種類及欲證明之事實。

2、證據材料為物證的,一般應提供原物。對於不宜直接提取的物證,或者易損壞、消失、變質、易燃、易爆物品等,可以提供該物證的照片、錄影,或對該物證的檢查筆錄等。

3、證據材料為書證的,應當提供原件。提供原件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複製件、影印件、副本、節錄本等。

4、證據材料為檢查筆錄及鑑定結論的,應當提供原件。

5、證據材料為視聽資料的,應當提交未被剪輯、加工過的原始資料。

6、證據材料為證人證言的,若該證言對案件事實的認定起關鍵作用,則作出該證言的證人為關鍵證人。關鍵證人應當到庭作證。關鍵證人出庭確有困難且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可以直接提交書面證言。

7、證據材料有使用外國語言文字的,應由提供該證據材料的一方翻譯成我國通用的語言文字。 證據材料的翻譯,應由專門的翻譯機構進行。

8、舉證應當及時。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舉證確有困難的,應在舉證期限屆滿前二日以書面形式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是否准許,由合議庭決定。行政訴訟的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供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的證據材料。

9、民事訴訟的一方當事人在庭審中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對其不利的案件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則免除陳述案件事實一方當事人的舉證責任。當事人的自認行為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當事人不得任意撤回其在庭審中所作的自認,除非有充足證據能夠證明其所作出的自認與事實不符,並且當時的自訴確屬重大誤解所致。

進行案件審理的過程中,證據的採集是一個十分重要的部分,在進行證據的收集的時候,要保證證據的真實性,書面證據最好能提供原件,要是證人出庭作證要向法院提出出庭申請,錄音證據要刻成光碟並整理出文字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