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訴訟仲裁>證據調查>

治安處罰如何調查證據?

證據調查 閱讀(3.23W)

【為您推薦】江華縣律師 富順縣律師 廣寧縣律師 黃梅縣律師 瀏陽市律師 漣水縣律師 兗州市律師 古藺縣律師

治安處罰如何調查證據?

由於違法情節較輕,尚不構成犯罪,治安處罰一般由公安機關調查後直接給予處罰,但是如果證據蒐集不當,也極易可能造成冤假錯案。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公安部令第125號)的規定,小編為您解答治安處罰如何調查證據

一、治安處罰的概念

治安處罰是指對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給予的處理懲罰。

二、治安處罰調查證據法律規定

修訂後的《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公安部令第125號) (以下簡稱《規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明確,辦案民警是案件當事人或當事人近親屬的應予以迴避;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欺騙等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涉及賣淫、嫖娼、賭博、毒品的案件,不適用當場處罰;作出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的,應當及時將處罰情況和執行場所或者依法不執行的情況通知被處罰人家屬。

第七章 調查取證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三十七條 對行政案件進行調查時,應當合法、及時、客觀、全面地收集、調取證據材料,並予以審查、核實。

第三十八條 需要調查的案件事實包括:

(一)違法嫌疑人的基本情況;

(二)違法行為是否存在;

(三)違法行為是否為違法嫌疑人實施;

(四)實施違法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後果以及其他情節;

(五)違法嫌疑人有無法定從重、從輕、減輕以及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

(六)與案件有關的其他事實。

第三十九條 公安機關調查取證時,應當防止洩露工作祕密。

第四十條 在調查取證時,人民警察不得少於二人,並表明執法身份。

第四十一條 對查獲或者到案的違法嫌疑人應當進行安全檢查,發現違禁品或者管制器具、武器、易燃易爆等危險品以及與案件有關的需要作為證據的物品的,應當立即扣押;對違法嫌疑人隨身攜帶的與案件無關的物品,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登記、保管、退還。安全檢查不需要開具檢查證。

前款規定的扣押適用本規定第四十三條和第四十四條以及本章第七節的規定。

第四十二條 辦理行政案件時,可以依法採取下列行政強制措施:

(一)對物品、設施、場所採取扣押、扣留、臨時查封、查封、先行登記儲存、抽樣取證等強制措施;

(二)對違法嫌疑人採取保護性約束措施、繼續盤問、強制傳喚、強制檢測、拘留審查、限制活動範圍等強制措施。

第四十三條 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實施前須依法向公安機關負責人報告並經批准;

(二)通知當事人到場,當場告知當事人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並在現場筆錄中註明;

(三)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四)製作現場筆錄,由當事人和辦案人民警察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在筆錄中註明。當事人不在場的,由見證人和辦案人民警察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五)實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當場告知當事人家屬實施強制措施的公安機關、理由、地點和期限;無法當場告知的,應當在實施強制措施後立即通過電話、簡訊、傳真等方式通知;身份不明、拒不提供家屬聯絡方式或者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無法通知的,可以不予通知。告知、通知家屬情況或者無法通知家屬的原因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程式。

檢查時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製作檢查筆錄,不再製作現場筆錄。

第四十四條 情況緊急,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依法向其所屬的公安機關負責人報告,並補辦批准手續。當場實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在返回單位後立即報告,並補辦批准手續。公安機關負責人認為不應當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

第四十五條 為維護社會秩序,人民警察對有違法嫌疑的人員,經表明執法身份後,可以當場盤問、檢查。對當場盤問、檢查後,不能排除其違法嫌疑,依法可以適用繼續盤問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公安派出所負責人批准,對其繼續盤問。對違反出境入境管理的嫌疑人依法適用繼續盤問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負責人批准。

繼續盤問的時限一般為十二小時;對在十二小時以內確實難以證實或者排除其違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長至二十四小時;對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且在二十四小時以內仍不能證實或者排除其違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

第四十六條 違法嫌疑人在醉酒狀態中,對本人有危險或者對他人的人身、財產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脅的,可以對其採取保護性措施約束至酒醒,也可以通知其家屬、親友或者所屬單位將其領回看管,必要時,應當送醫院醒酒。對行為舉止失控的醉酒人,可以使用約束帶或者警繩等進行約束,但是不得使用手銬、腳鐐等警械。

約束過程中,應當指定專人嚴加看護。確認醉酒人酒醒後,應當立即解除約束,並進行詢問。約束時間不計算在詢問查證時間內。

由此可見,治安處罰如何調查證據對於最終處罰的決定是至關重要的。執法機關和律師應當正確、合理、全面地收集證據,並深入、細緻地調查研究。依法收集證據,查明案件事實,對於案件的正確處理意義重大。如果您還有其他疑問,請諮詢本站網站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