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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謀故意毆打他人治安處罰如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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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預謀故意毆打他人治安處罰如何處罰

預謀故意毆打他人治安處罰如何處罰

1、如果鑑定是輕微傷,公安機關對打人者進行治安處罰,並承擔受害人的醫療費、誤工費等費用。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週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2、如果鑑定結果是輕傷,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責任。若公安機關不予立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要求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責任。不管是公訴還是自訴,都可以同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對方賠償醫療等費用。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3、民事賠償的範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的規定,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等。

二、治安管理處罰程式

治安管理處罰程式由調查、決定和執行三部分組成。

調查是關於治安管理機關查證違反治安管理案件過程的制度。治安管理機關調查活動的內容,主要包括對報案、控告、舉報和投案的受理,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傳喚和詢問,對行為人、有關場所和物品的檢查。調查活動應當遵守治安管理處罰法關於依法收集證據、保守祕密和迴避的規定。

決定是關於治安管理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案件作出處理結論過程的制度。這一制度的內容,主要包括決定機關管轄權、證據、當事人程式權利、決定的種類和形式、決定的送達、當場決定、結案期限和權利救濟途徑。

執行是關於治安管理機關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決定過程的制度。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了拘留和罰款處罰的執行。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毆打他人如何處理,具體會根據所造成的後果來進行判斷,如果後果不嚴重,沒有達到嚴重的身體上的傷害的話,那麼一般進行治安處罰,也就是行政拘留和罰款等。但是如果造成了身體上的傷害,並且達到了輕傷以上,那麼可以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