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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案件調查結束後公安機關會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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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後,應當對有關材料進行審查,根據所涉及的行為是否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分別作出處理。

治安案件調查結束後公安機關會怎麼處理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公安機關受理報案、控告、舉報、投案後,認為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立即進行調查。認為不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投案人,並說明理由。據此,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後,有兩種審查處理結果:

一是,公安機關對源於報案、控告、舉報、投案的治安案件受理登記後,應當對有關的材料以及提供的情況進行初步的審查。經過審查,公安機關認為所涉及的行為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對治安案件立即進行調查。當然,這時作出的判斷是初步的,不排除公安機關經過調查以後,確認原“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實際上涉嫌犯罪的情況。

二是,公安機關經過審查,認為不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投案人,並說明理由。這裡所說的“不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是指案件涉及的行為不屬於法律規定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

《​治安處罰法》

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週歲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