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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開展繼承證據調查?

證據調查 閱讀(2.92W)

一、繼承證據調查方法是什麼?

法院如何開展繼承證據調查?

證據應具有合法性,一是形式合法,不同種類的證據還應具備相應的特殊形式,例如,鑑定結論、勘驗筆錄、書面證人證言要有相關人員的簽名,並有相應的格式。又如《繼承法》17條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可見,代書遺囑除了必須如實反映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外,兩個無利害關係的見證人到場見證並在遺囑上簽名是必不可少,缺少該形式要件,代書遺囑就不具備證據資格。二是指證據的取得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式:在訴訟中,有些證據儘管對證實待證事實具有一定的說服力,但是由於可能使法律保護的更大的利益遭受到損害或者破壞訴訟程式的公正進行,被排除在證據體系之外,如以威脅、恐嚇、盜竊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二、繼承需要向法院提供哪些證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的規定,在起訴或應訴時應向法院提交必要的證據或證據線索,以證明自己的主張或反駁主張。否則你的主張有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援,將承擔敗訴的後果。以下是應向法院提供的主要證據:

1、提供公安機關或所在單位出具的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

2、被繼承人生前戶籍地、居住地、死亡地和主要遺產所在地的詳細地址。

3、被繼承人遺產的種類、數量、金額、遺產由誰佔有、使用、收益、保管的證明材料,如遺產清單、產權證書、發貨票、證人證言等。

4、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中或在其他形式共有財產中(如合夥財產等)的,應提供其他共有人的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遺產在共有財產中的證據,如房屋產權證書、合夥協議等。合夥企業是否清算或營業,審計證明等。

5、被繼承人生前婚姻狀況,生育和撫育子女的證明材料,被繼承人的直系血親、法律擬製血親或與之有密切關係的旁系親屬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址等證明材料,以及他們對被繼承人所盡義務的證明材料。

6、被繼承人的妻子懷孕,應提供已懷孕的證據。

7、被繼承人無第一順序繼承人的,應提供第二順序繼承人的人數,各自與被繼承人的關係的證明材料。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應提供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及住址等情況。

8、喪偶兒媳、喪偶女婿繼承公婆、岳父母遺產的,應提供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證明材料。

9、被繼承人生前立有遺囑的,應提供遺囑原件。公證遺囑的提供公證書,自書遺囑的提供自書原件及能證明確系自書的證明材料。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危急情況下所立的口頭遺囑要提供原件、錄音或錄影及與繼承人、受遺贈人無利害關係的二人以上見證人的證明材料。

綜上所述,當事人提出繼承訴求後,需要提供大量證據材料,以證明自己是合法繼承人。法院會展開繼承證據調查,對於盜竊、恐嚇等非法取得的證據堅決排除。這就要求當事人要本著客觀、真實的態度提供證據材料,合法的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