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訴訟仲裁>訴訟管轄>

民事訴訟的地域管轄

訴訟管轄 閱讀(2.59W)

在法律範疇中民事訴訟的地域管轄是怎樣的?其中具體的相關規定又是怎樣的?本文將會為大家詳細帶來其中相關的知識進行解讀,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

民事訴訟的地域管轄

民事訴訟中的地域管轄,是指同級人民法院之間按照各自的轄區在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上的分工。

1、民事訴訟法確定地域管轄的標準

我國《民事訴訟法》確定地域管轄主要是根據以下兩點:

(1)人民法院轄區與國家行政區域相一致,使訴訟當事人的所在地(尤其是被告的住所地)與人民法院轄區內之間存在一定的聯絡,當訴訟當事人的所在地等在某一行政區域內時,訴訟就由設在該行政區域內的人民法院管轄。

(2)訴訟標的、訴訟標的物或者法律事實與人民法院轄區之間的隸屬關係。即訴訟標的、訴訟標的物或者法律事實在哪個法律的轄區內,案件就由轄區內的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上述標準,《民事訴訟法》將地域管轄分為一般地域管轄和特殊地域管轄。

2、一般地域管轄

一般地域管轄,又稱普通管轄或一般管轄,是指以當事人所在地與法院轄區之間的隸屬關係所確定的管轄。

由於當事人有原告與被告之分,所以要確定管轄法院,還必須明確以哪一方的當事人所在地為標準。對此,一般地域管轄的通行做法是實行“原告就被告”原則,即案件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2條確認了這一原則:“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住居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條的規定可知:當事人所在地包括當事人的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住所地,對於公民來說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對於法人和其他組織來說是指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是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除此之外,針對一些特殊的被告所在地的情況,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適用意見》)中作了補充性的規定:

(1)雙方均被登出城鎮戶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雙方當事人都是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人民法院管轄。

(3)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4)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5)當事人的戶籍遷出後尚未落後,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戶籍遷出不足1年的,由該地人民法院管轄;超過1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6)對沒有辦事機構的公民合夥、合夥型聯營體系提起的訴訟,由實地註冊登記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註冊登記,幾個被告又不在同一轄區的,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實行“原告就實地”原則,既可以限制原告濫用訴權,使被告避免因受原告不當訴訟的侵擾而造成不應有的經濟損失,又有利於人民法院傳喚被告參加訴訟,查清案件事實,對訴訟標的物進行保全或勘驗,及時、正確地作出裁決,有助於判決的執行。但在特定情況下,適用這一原則卻不利於當事人訴訟和人民法院辦案。因此,《民事訴訟法》對“原告就被告”原則作了些例外規定,通稱“原告就被告的例外”或“被告就原告”,該法第23條規定,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1)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其中的身份關係,指個人之間發生的與人身有關的法律關係,如因婚姻、血緣等產生的婚姻關係、收養關係、親子關係等。

(2)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3)正在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

(4)正在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在《適用意見》中對下列特殊情況作了補充規定:

(1)被告一方被登出城鎮戶口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不服指定監護或者變更監護關係的案件,由被監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追索贍養費案件的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轄區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4)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5)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被告無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6)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7)在國外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8)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9)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特殊地域管轄

特殊地域管轄,又稱特別管轄或特殊管轄,是以被告住所地,訴訟標的或者引起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消滅的法律事實所在地為標準而確定的管轄法院。特殊地域管轄是相對於一般地域管轄而言,針對案件的特殊情況,由法律所確定的有兩個以上的法院對特殊案件有管轄權的特殊地域管轄方式。《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6~33條規定了九種適用特殊地域管轄的訴訟:

(1)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同履行地一般由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如果當事人沒有在合同中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法律推定。《合同法》第62條規定:“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除此之外,針對在實踐中確定合同履行地的複雜性,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一系列的司法解釋:①如果合同沒有實施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②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的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採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採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代辦託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運地為合同履行地。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③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④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⑤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業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⑥借款合同,貨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⑦聯營合同、法人型聯營合同,由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夥型聯營合同,由其註冊地人民法院管轄;協作型聯營合同,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或註冊地人民法院管轄確有困難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其中如保險標的物為運輸工具或運輸中的貨物的,則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註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其中票據支付地是票據上載明的付款地,如未載明付款地,則以票據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營業所所在地為票據付款地。

(4)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前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水上運輸或水陸聯合運輸合同糾紛發生在我國海事法院轄區的,由海事法院管轄。鐵路運輸合同,由鐵路運輸法院管轄。其他運輸合同糾紛,由始發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5)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通常情況下,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是一致的,但也有不一致的情況。此時,侵權行為實施地法院和侵權結果發生地法院對案件都有管轄權。

(6)因鐵路、水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7)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損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碰撞發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8)因海灘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法院管轄。

(9)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者航程終止地人

民事訴訟地域管轄

民法院管轄。我國於1975年在北京沒有立了共同海損理算處,發生共同海損後,如在我國理算,理算地即為北京。

4、專屬管轄

專屬管轄,是指法律強制規定某些特殊型別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轄,其他法院無管轄權,當事人也不得協議變更管轄法院。專屬管轄是一種強制性管轄,具有管轄上的排他性,既排除了任何外國法院對屬於我國法院專屬管轄的案件的管轄權,又排除訴訟當事人以協議方式選擇國內的其他法院管轄和法律有關一般地域管轄和特殊地域管轄的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4條的規定,下列三類案件屬於專屬管轄:

(1)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移動後會降低或喪失其效能和使用價值的地面附著物。如土地、礦山、建築物等。將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規定為專屬管轄,是各國民事訴訟法的通行做法。

(2)因港口作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港口作業是指船舶進出港口進行排程、裝卸貨物、排除障礙等作業。港口作業所造成的糾紛,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指海事法院)管轄。有利於法院調查、勘驗、瞭解情況,及時、正確地裁判。

(3)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之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遺產是死者生前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在確定“主要遺產”時,一般以不動產所在地作為主要遺產地,動產有多項的,則以價值高的動產所在地作為主要遺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