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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證據規則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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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證據往往是證人們口述自己曾經經歷過得事實,但是證人往往不能將自己的判斷推測和主觀臆斷作為證言。也就是說意見證據不能作為罪犯犯罪的證據。因為很有可能證人會受到案件的誤導。那麼意見證據規則都有些什麼呢?

意見證據規則是怎樣的

一、意見證據規則

意見規則指的是,證人在作證過程中,只能客觀陳述自己的感知,而不能對自己感知的事實提出定性意見。證人的職責只是把事實提供給法院,而不是發表對該事實的意見。(只能說事實,不能說意見)

排除意見證據的原因在於:

(1)證人發表意見侵犯了事實裁判者的職權。即對案件發表評論性意見應當是法官的工作而非證人的工作。

(2)證人發表意見有可能誤導案件事實的認定。

(3)證人一般缺乏發表意見所需的專門性知識、技能、經驗。

(4)普通證人的意見對案件事實的認定沒有價值。證人的職責只是把事實提供給法院,而不是發表對該事實的意見。

刑事訴訟法解釋》第75條第2款規定:“證人的猜測性、評論性、推斷性的證言,不得作為證據使用,但根據一般生活經驗判斷符合事實的除外。”

我國將證人和鑑定人予以區分,鑑定意見是一種獨立的證據種類,作為某一方面專家的鑑定人的意見可以作為訴訟中的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29條還規定了,公司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法庭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鑑定人作出的鑑定意見提出意見。《死刑案件證據規定》對作為專家證人的鑑定意見的審查,作了比較詳細的規定;同時,關於普通證人的意見證據,《死刑案件證據規定》第12條第3款也作了規定,即證人的猜測性、評論性、推斷性的證言,不能作為證據使用,但根據一般生活經驗判斷符合事實的除外。

充分尊重體現證據運用的一般規律以及“控辯型”訴訟的要求的證據規則。可以說,由於我國刑事訴訟向控辯型轉化,國外的上述經過長期的理論探索和經驗確證所認可的證據規則都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意義上可以被借鑑。而且這些規則的基本內容不僅反映對抗制訴訟的要求,也體現了發現客觀真實的一般規律,其中一些內容,實際上在我們過去的訴訟實踐中已經確認或在我們的證據法理論上已經認可,如證據應當有相關性、口供應當補強、對通過嚴重違法所獲取的人證(被告口供、被害人陳述以及證人證言等)存疑甚至不用等。只不過由於訴訟制度的變革,需要將一些法律規範和一些實際做法上升為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法律規則,同時應當適應制度的變化改變證據法上的某些操作方式並確立某些新的規則。

意見證據可以提供的是一種破案的思路。但是因為它的不準確性和客觀性,有些時候往往不能在一件案件中起到關鍵性的作用。所以,我國出臺了有關意見證據的規則。用法律的條文規範意見證據的證據種類明確性。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許昌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