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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證人意見證據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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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論是民事訴訟還是刑事案件,法官判決的主要依據在於當事人所提供的證據。作為案件的當事人有義務履行舉證責任,但其舉證的內容必須嚴格遵守證據規則。對於證據規則非專業人員的我們瞭解不多,就如什麼是證人意見證據規則?下面就由本站小編為大家詳細介紹其內容。

什麼是證人意見證據規則?

一、證人意見證據規則

意見證據規則是指,證人作證只能陳述自己體驗的過去的事實,而不能將自己的判斷意見和推測作為證言的內容。

見證據規則的理論依據主要表現在:

1、證人發表意見侵犯了審理事實者的職權。

2、證人發表意見有可能對案件事實的認定產生誤導。

3、普通證人缺乏表意見所需要的專門性知識或者基本的技能訓練與經驗。

4、普通證人的意見證據對案件事實的認定沒有價值。

證人的職責只是把事實提供給法院,而不是發表對該事實的意見。

二、意見規則

1、意見規則的基本內容是,證人有關事實的意見、信念或據此進行的推論,為證明所信事實或推論事實為真,一般不具有可採性。

2、意見證據不可採主要是基於以下兩方面的原因:

(1)就所證明的事實,證人的意見不具有相關性:如果待證事實屬於需要專業知識的事實,非專家證人的意見顯然沒有任何證明價值;如果待證事實屬於不需要專業知識的事實,由於事實裁判者同樣可以進行判斷或推論,證人的意見又顯得沒有充分的相關性。

(2)該一般原則可以阻止證人侵越事實裁判者的權力。證人職能與裁判職能的區別是意見規則的一項重要理論基礎。

3、意見規則不僅適用於具體證人的意見證言,而且適用於一般性意見以及公共輿論意見。但是,對於公共輿論意見有關證據的排除,存在兩方面的限制:

(1)如果只是為了證明特定時期關於某事項的一般性意見是什麼或者公共輿論意見處於一種什麼樣的狀態,而不是為了證明普遍讚譽或相信的事項為真,那麼,公共輿論意見可以作為證據採納;

(2)對於有關公共利益的事項,如果直接證據難以獲得或者不可能獲得,作為最後的不得已手段,可以運用公共輿論意見進行證明。

三、證據規則

相關性又稱為關聯性證據規則,是指只有與本案有關的事實材料才能作為證據使用。美國聯邦證據法第403條規定:“證據雖然具有關聯性,但可能導致不公證據規則正的偏見、混淆爭議或誤導陪審團的危險大於該證據可能具有的價值時,或者考慮到過分拖延、浪費時間或無需出示重複證據時,也可以不採納。”

客觀事實與主觀臆斷是區分證據規則的首要指標,也就是說只有符合客觀事實的證據內容才能作為呈堂證供。而作為訴訟案件的證人必須嚴格遵從證人意見證據規則,實事求是的向法官陳述與案件相關的事實證明,提供偽證或假證者是需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