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訴訟仲裁>證據調查>

民事訴訟中證據交換規則是怎樣的

證據調查 閱讀(1.95W)

關於證據交換規則是《民事訴訟法》所沒有規定的新的制度。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並沒有交換證據的義務,而只有向法院提供證據的責任,因此規則規定這一內容是缺乏基本法律的根據的。如果法官要求當事人進行交換,而當事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拒絕,這種抗辯是否能夠成立,在法律上如何認定,則不無疑問。

民事訴訟中證據交換規則是怎樣的

問題的關鍵在於,《規則》第38條規定:“交換證據的時間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人民法院認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組織當事人交換證據的,交換證據之日舉證期限屆滿。當事人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准許的,證據交換日相應順延。”此處關於“交換證據之日舉證期限屆滿”的規定進一步擴大了法官的許可權,一方面,因為交換證據的時間完全是由法官決定的,那麼在多長時間內交換,也要由法官決定,如果沒有在規定期限內交換,就視為放棄舉證權利,即導致證據失效。這樣,法官完全可以左右當事人的舉證行為和時間要求問題。另一方面,《規則》第33條規定的最低舉證時限可以通過交換證據的期限來予以改變,這就使得當事人的舉證時限更不能得到保障。而一旦舉證時限沒有保證,其後果又將導致證據失效,這就使得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失去了必要的保障。

《規則》對於庭前交換證據時是否有必要確立爭議點沒有作出規定,事實上對一些複雜疑難的案件應當通過庭前交換證據,以明確爭議點,確定哪些問題已經沒有爭議,哪些問題是爭議的焦點。對沒有爭議的問題,則不必要在開庭時進一步的舉證或辯論,對於有爭議的問題,可以在開庭時展開說明、舉證或辯論,這對於提高庭審的效率是十分必要的。

上述就是對民事訴訟中證據交換規則的具體介紹,其中明確要求當事人交換證據的必須要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當然要是確實有特殊情況的話,則也是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延期舉證的。對於當事人而言,舉證是很重要的問題,因此一定要慎重的對待,避免最後的判決結果對自身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