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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糾紛過了3年訴訟時效如何處理?

訴訟管轄 閱讀(2.01W)

一、民事糾紛過了3年訴訟時效如何處理?

民事糾紛過了3年訴訟時效如何處理?

1、儘量考慮通過友好協商,促進當事人雙方就原借條達成還款協議,根據法律規定,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雙方就原債務達成的還款協議,屬於新的債權、債務關係,該還款協議應受法律保護。

2、如果當事人雙方無法協商的,債權人一方可考慮向對方發出催收到期款項通知單。根據相關的法規規定,對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信用社向借款人發出催收到期貸款通知單,債務人在該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關係應受法律保護。借款人法律地位雖然不一定等同於信用社,但借款人仍然可以考慮採取這種措施,總比毫無辦法強吧。

3、如果在3年之內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張過權利,而且有證據證明,那麼會造成訴訟時效的中斷,訴訟時效自中斷之日起重新計算。

雖然借條過了訴訟時效就不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債權人可以通過其他的手段來中斷或者是恢復債權債務的訴訟時效,比如與債務人重新達成還款協議等等。但可以採取的救濟方法並不多,且具有很大的風險,因此,債權人還是要對借條的訴訟時效引起重視,防範借條過時效,如果發生借款糾紛,債權人要做好提起借條訴訟的準備。

二、設定訴訟時效的目的

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訴訟時效制度就是這一精神的典型體現,對於民間借貸,出借人應該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及時主張權利。如果超過訴訟時效起訴,就會產生借款債權得不到法院支援的不利法律後果。司法審判中,不乏這樣因超過訴訟時效而導致鉅額借款損失的慘痛教訓。

同時在實踐中,有些借款人基於種種原因,不願意起訴或不具備起訴的條件,面臨這種局面,應充分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規定破解普通的訴訟時效期間的限制。

三、及時行使訴訟權的好處

1、避免因時間長久而遺失關鍵證據;

2、避免因訴訟時效中斷證據不足,而導致超過訴訟時效。

3、只有經過起訴判決且進入執行的案件,法院才可以對債務人採取司法拘留等人身限制措施。

4、只有經過起訴判決且進入執行的案件,在發現對方財產線索時,可直接要求法院採取查封等措施,否則在此之前的一切法律程式,一般均需要原告提供相應的財產擔保。

5、只有經過起訴判決且進入執行的案件,法院才有權利全方位查詢對方的財產及線索。

6、對沒有約定利息的借款,除非對方自願,否則只有起訴之後才可以獲得利息支援。

綜上所述,任何訴訟案件均具有其相應的訴訟時效,當事人的權利受到侵害時應當及時進行維權,如果超出3年訴訟時效會喪失勝訴權,當事人只能通過與對方協商達成一致,或者提供訴訟時效中斷以及不受訴訟時效限制的條件,以此來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