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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資料;(六)證人證言;(七)鑑定意見;(八)勘驗筆錄。微信聊天記錄是電子資料的一種,那麼是可以作為證據來使用的。但是,現實生活中被採信並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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