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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63條規定,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資料;(六)證人證言;(七)鑑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近日,最高法院釋出《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進一步明確電子郵件、簡訊、微部落格、網聊記錄等電子資料形式可作為民事案件的證據。由此可知,聊天記錄在法律上是被承認可以作為正式的法律證據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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