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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證據規則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有哪些?

證據調查 閱讀(1.52W)

一、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民事訴訟證據規則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有哪些?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是對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證據予以排除的統稱,也就是說,司法機關不得采納非法證據,將其作為定案的證據,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源自於英美法,於20世紀初產生於美國。當今世界各國及國際組織,大都制定有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它通常指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使用非法行為取得的證據不得在刑事審判中採納的規則。“非法”者,本為非法取得之意;“排除”者,初指非法證據不得在刑事審判中採納為不利於被告的證據,後擴大到包括在審前程式中不得以非法取得的證據為根據簽發逮捕證和搜查證等司法行為,以及被告方可以法院未排除非法證據為由進行上訴和請求最高法院審查案件

二、民事訴訟中非法證據的排除規則

我國證據的合法性必須符合以下四個條件:

1、證據必須具有合法形式。

2、證據必須是由法定人員依照法定程式收集和運用。

3、證據必須有合法的來源。

4、證據須經法定程式查證屬實。

以上對證據合法性的闡述是論述證據能力所必要的,即一件事實要成為民事司法中定案的根據,須具備相應條件並經過一定的程式加以認定,否則不能成為法院定案的依據。

上述四個條件作為民事訴訟中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直接體現了程式的人權保障社會價值,強調人格尊嚴,體現公正、文明、民主和法治觀念,也集中體現了程式正義的獨立價值。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是程式法,程式法是公法,違反非法證據排除這一程式規則“是對整個社會的程式性權利的踐踏……”如果對以侵犯他人合法權益和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仍予採用,“雖然可以為某些個案獲得實質真實提供便利,但卻是以犧牲程式的正當性和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個人權利為代價的”,其必將鼓勵人們為了贏得訴訟而不惜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這不利於國家法治目標的實現。

試想,如果認可公民的隱私權被非法侵害,那麼就得認可同樣手段對任何民事主體的名譽權、商譽權、肖像權等人格權及財產權的侵害;如果採納一個民事主體的公共利益為理由、以非法手段所得的證據材料,那麼,就得采納任何民事主體以及非法手段所獲證據材料,結果肯定是正當與神聖的目的因非法手段而出現相悖。相反,正確排除非法證據,“從個案來講,可能使程式公正優於實體公正,但從整個社會來講,卻昭示了人們該做什麼,不該做什麼。”在此意義上,否認非法證據的證據資格,是對程式的尊重,是對整個社會程式性權利的尊重。所謂兩利相權取其重,兩害相權取其輕,這種選擇對被侵害人可能是不公正的,但對整個社會普遍人權來說是很重要的,是法治社會必須付出的代價。

不採納非法證據也是法律真實的要求。法律真實指審判人員運用證據認定的案件事實應達到法律所規定的視為真實的標準。法官認定事實和裁判案件證據的是法律真實而不是自然事實。原始狀態下的自然事實,如不通過法律規定的程式和規則進行審查、判斷、認定,就不能產生法律上的後果,也就是說,在法官通過對證據材料的審查、判斷來認定民事案件的過程中,應當設定相應的制度、規則作為其程式保障機制。這種機制不但是對法官自由裁量的限制,也是對當事人取證的規範,它理所當然地對任何民事主體通過各種手段所蒐集的證據進行“過濾”。

通過以上分析已經清楚:在民事訴訟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面前,即使是具備真實性與相關性(證明力)的證明材料,也不能否認其所用手段的侵權性,也不能認可其所取證據材料的證據資格。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最早起源於英美法系的刑事領域,出於保護人權的目的。最後到民事領域,就出於保護被告的訴訟權利,但是我國關於這個規則的運用並不廣泛,而且受到很多阻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