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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管轄權異議訴訟時效中斷嗎?

訴訟管轄 閱讀(3.24W)

一、提出管轄權異議訴訟時效中斷嗎?

提出管轄權異議訴訟時效中斷嗎?

提出管轄權異議不能導致訴訟時效中斷,管轄權異議建立在法院已經受理該案的情況下,起訴可以中斷訴訟時效,法院受理後就不需要在計算訴訟時效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應當認真進行審查,並在15日內作出異議是否成立的書面裁定。當事人對此裁定不服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書面裁定。”不服管轄權異議裁定的,當事人應在10天內提出上訴。

《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由上訴的規定可知,管轄權異議的上訴期限是10天。

二、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

1、起訴。即權利人依訴訟程式主張權利,請求人民法院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起訴行為是權利人通過人民法院向義務人行使權利的方式。故訴訟時效因此而中斷,並從人民法院裁判生效之時重新起算。

2、請求。這裡指權利人直接向義務人作出請求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這一行為是權利人在訴訟程式外向義務人行使請求權。改變了不行使請求權的狀態,故應中斷訴訟時效。

3、認諾。即義務人在訴訟時效進行中直接向權利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基於義務人認諾所承擔的義務,使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重新得以明確,訴訟時效自此中斷,並即時重新起算。認諾的方式有多種多樣,包括部分清償、請求延期給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擔保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一)當事人一方直接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雖未簽字、蓋章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二)當事人一方以傳送信件或者資料電文方式主張權利,信件或者資料電文到達或者應當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三)當事人一方為金融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從對方當事人賬戶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者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訴訟時效對原告來說是非常重要的一個問題,那原告不可能自己去提出管轄權異議,實際上訴訟時效本身就是針對原告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一個時間限制,而訴訟時效的中斷當然不受到被告的控制,即使被告在原告起訴後願意私下調解,這時候也不存在訴訟時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