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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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哪些情節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刑事量刑主要有從輕、減輕或者免除這幾種,對於從輕、減輕或者免除刑罰的適用是要按照刑法規定的情形處理,刑法中哪些情節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律師365小編對此作了相關梳理,詳情請看下文。
1.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造成危害結果的(刑法第18條);2.未遂犯(刑法第23條);3.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的教唆犯(刑法第29條);4.自首(刑法第67條);5.立功(刑法第68條)。
(1)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節:
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的(刑法第17條)。
(2應當減輕處罰的情節:
造成損害的中止犯(刑法第24條)。
(3)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
1.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刑法第19條);2.預備犯(刑法第22條)。
(4)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
從犯(刑法第27條)。
(5)可以減輕或免除處罰的情節:
1.在外國犯罪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刑法第10條);2.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刑法第68條);3.個人貪汙數額在5000元以上不滿10000元,犯罪後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刑法第383條);4.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刑法第390條);5.介紹賄賂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介紹賄賂行為的(刑法第392條)。
(6)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的情節:
1.防衛過當(刑法第20條);2.避險過當(刑法第21條);3.脅從犯(刑法第28條);4.犯罪後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刑法第68條)。
(7)可以免除處罰的情節:
1.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刑法第37條);2.犯罪較輕的自首犯(刑法第67條);3.非法種植罌慄或者其它毒品原植物,在收穫前自動剷除的(刑法351條)。
(8)應當免除處罰的情節:
沒有造成損害的中止犯(刑法第24條)。